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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ND001-0202-2003-01017
失效時間:
發文機關:
成文日期:
標題:內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鄉縣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2003-03-17
內鄉政府門戶網站? gmyjh.com ??2003-03-17?? 來源:內鄉縣政府網站
內政〔2003〕17號
內 鄉 縣 人 民 政 府
關于印發《內鄉縣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單位:
《內鄉縣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內鄉縣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內鄉縣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城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 內鄉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七條 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等內容,并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 縣房地產管理局在接到開發企業申請后,應當詳細查驗各項證件和資料,并到現場進行查勘。經審查合格的,應在接到申請后的10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九條 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房地產管理局和國土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商品房的預售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但必須有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所得的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其使用情況,每月應上報縣房管局。縣房管局應對商品房預售款的使用實行監管,定期到開發企業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 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持有關憑證到房地產管理局和國土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未按本辦法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預售、補辦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內鄉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城鄉建設 商品住宅 管理辦法 通知
抄送:縣委、人大、政協
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3年3月17日印發
責任編輯:nx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