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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ND001-0202-2003-01026
失效時間:
發文機關:
成文日期:
標題:內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鄉縣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批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2003-04-02
內鄉政府門戶網站? gmyjh.com ??2003-04-02?? 來源:內鄉縣政府網站
內政〔2003〕26號
內 鄉 縣 人 民 政 府
關于印發《內鄉縣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批管理規定》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內鄉縣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批管理規定》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內鄉縣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批管理規定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內鄉縣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村宅基地用地,是指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包括房屋、廚房和院落等必要的附屬用地。
第三條 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建設。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用地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建設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村內有空閑地的不得批準使用村外土地。
第五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一同辦理轉用和使用審批手續。
第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用地面積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城鎮郊區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區,每戶用地不得超過133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區,每戶用地不得超過166平方米;
(三)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用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執行(一)、(二)項標準。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無宅基地的;
(二)農村村民戶,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二)持合法證明回鄉(原籍)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無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項的除外);
(四)經主管部門批準由外地遷入當地農村的農業戶口居民;
(五)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當地農村的技術人員;
(六)原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需收回而又無宅基地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宅基地用地:
(一)出賣、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轉讓房屋而無宅基地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而超生的;
(三)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四)年齡未滿18周歲的;
(五)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六)其它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的。
第九條 農村宅基地用地的審批程序
(一)申請用地: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向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請書》,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鄉(鎮)土地管理部門實地踏勘并按照村鎮建設規劃提出初步定點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送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二)經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審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三)縣政府批準后,頒發《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許可證》。
第十條 農村宅基地用地的報批文(圖)件:
1、鄉(鎮)人民政府請示文件;
2、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請表;
3、居民戶口簿(復印件);
4、鄉(鎮)土地管理部門實地踏勘情況說明;
5、宅基地用地平面布置圖;
6、其它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對買賣土地的,并處以非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罰款,對擅自出讓、轉讓或出租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并處以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無權批準農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的單位或個人越權批準的,批準文件無效,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農村宅基地 規定 通知
抄送:縣委、人大、政協
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3年4月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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