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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ND001-0202-2003-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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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標題:內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鄉縣殯葬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2003-11-13
內鄉政府門戶網站? gmyjh.com ??2003-11-13?? 來源:內鄉縣政府網站
內政〔2003〕28號
內鄉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內鄉縣殯葬管理若干規定》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內鄉縣殯葬管理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內鄉縣殯葬管理若干規定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內鄉縣殯葬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我縣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指導思想是:大力推行火葬,積極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依法行政,強化管理,拓展服務,加快發展,開創殯葬改革工作的新局面,在全縣形成科學、文明、健康的喪葬新風尚。
第三條 全縣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駐軍、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城區居民和農村居民,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殯改的對象與范圍
第四條 下列地區為土葬改革區:
(一)深山區鄉鎮:板場鄉:16個行政村115個村民小組;
(二)部分鄉鎮的深山區村、組:七里坪鄉:13個行政村128個村民小組:三道河村、七潭村、大龍村、野獐坪村、黃沙河村、御花園村、高黃村、馬尾村的彥文溝組、后廟組,蚌峪村的老毛溝組、黃土嘴組、東莊組、臺子溝組、廟溝組、臺子坡組、花林溝組、流土溝組,后坪村的曼子山組、上召組、下召組,靳河村的來東組、來西組、竹園組、薛莊組、下河組、白廟組,后會村的山頂組、老莊組、董莊組,青山村的西溝組、涼水泉組、李莊組、胡郎眼組、小闖溝組、黑石眼組、草房眼組。夏館鎮:15個行政村146個村民小組;大栗坪村、大莊溝村、萬溝村、青杠樹村、大塊地村、寶天曼村、小栗坪村、黃靳村、湍源村、牡珠琉村、盧家坪村、小湍河村、四臺溝村、黃龍村、吳崗村的滾子崖組。馬山口鎮:6個行政村74個村民小組:杏樹坪村、石廟村、朱廟村、關帝坪村、三岔河村、杜洛莊村。
第五條 未列入土葬改革區的其他鄉(鎮)、村(居)委會、村民小組為火葬區。
在火葬區死亡的人,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均應火化。
在土葬改革區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駐軍、企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均應實行火葬。
第三章 殯葬管理機構
第六條 為了加強對殯葬管理的領導,縣委、縣政府成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殯葬改革領導小組,決定殯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條 內鄉縣民政局是本縣殯葬實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規定,其所屬的內鄉縣殯葬管理所負責全縣殯葬管理的具體事宜,各鄉鎮的殯儀服務站及村(居)委會的紅白理事會是殯葬管理工作的具體承擔者,在縣殯葬管理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八條 內鄉縣殯葬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殯葬改革的各項法規、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檢查、監察殯葬管理法規的執行;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止和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法規的行為,對重大問題向上級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三)管理本地的殯儀館、火化場、公墓、骨灰安放處及殯葬服務站;
(四)管理、監督本地喪葬用品的生產、經營、發證。
第九條 公安、司法、國土、環保、工商、衛生、交通、建設、人事勞動、物價、財政、廣電、林業、文明辦、民族事務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和規定,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十條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殯儀館、骨灰堂、公墓是我縣服務殯葬的基本設施,對全縣亡故者開展配套服務。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提供殯葬服務,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二條 公益性墓地應以村為單位統一規劃,選擇不宜耕種的荒坡脊地,由村委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統一報批。
第十三條 骨灰公墓要合理規劃,禁止亂埋亂葬,墓穴要排列有序,單、雙人墓穴占地面積不超過1平方米,穴距0.8米,行距2.50米(含人行道1.5米),墓碑不得高于60公分。
第十四條 村級公益性墓地不準對本村以外的人員提供墓穴用地或變相進行經營。
第十五條 殯儀館要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設備的管理,保持殯葬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的整潔完好,提供優質殯儀服務,防止污染環境。
第五章 遺體處理與喪事活動管理
第十六條 死者有親屬的,親屬是喪事承辦人;死者沒有親屬的,其生前單位或者臨終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是喪事承辦者。
第十七條 建立死亡人員報告制度。凡在火葬區內亡故或應實行火葬的對象亡故的,必須在亡故二十四小時內,由親屬或所在單位(村居委會)通知殯儀館接送遺體。對于正常死亡的,遺體火化憑醫療或死者單位(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非正常死亡的遺體火化,憑亡故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第十八條 凡在火葬區內亡故或應實行火葬的對象亡故的,一切殯儀活動一律在縣殯儀館辦理。禁止在城區和集鎮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公共場所停放遺體、設置靈堂、擺放祭品、拋撒焚燒冥幣、紙錢。殯儀車在必須經過的城區和集鎮主要街道、機關、學校、人口密集區時,禁止吹奏、播放哀樂及燃放鞭炮。
第十九條 殯儀館接到通知后八小時內接運遺體,對遺體進行必要的消毒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
搬運遺體由殯儀館負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搬運遺體提供方便。
在醫院死亡的人,醫院應及時通知殯儀館。遺體火化,應由殯儀館的殯儀車運送。要求自己運送的,應經當地殯葬管理機構同意,未經同意私自轉送遺體的,醫院應當制止,不聽制止的應及時報告民政部門。
第二十條 殯儀館提供遺體運送、防腐、整容、更衣、洗澡等殯葬服務活動,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第二十一條 運至殯儀館的遺體應當在七日內火化。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喪事承辦人員應報縣殯葬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患傳染病死亡的遺體,殯儀館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傳染,在24小時內火化。對高度腐爛的遺體應當立即火化。
第二十三條 喪事承辦人舉行殯殮等喪事活動時,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和公共衛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從殯儀館出欞后,直接運往公墓安葬,或骨灰堂存放,禁止在鬧市區通行欞車。
第二十四條 提倡厚養薄葬,文明節儉辦喪事,反對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禁止借辦喪事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二十五條 亡故人員所在單位及財政、勞動人事部門必須憑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及公墓埋葬或骨灰存放證明按照政策規定發放喪葬費、撫恤金、遺屬生活補助等費用,公安機關可憑此證明注銷戶口。
第六章 骨灰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骨灰的處理以不占耕地為原則,采取骨灰寄存、播撒、以樹代墓等方式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亡故人員火化后,非農業戶口人員的骨灰要存入縣骨灰堂或葬入縣骨灰公墓。農業戶口亡故人員火化后,骨灰可規范安葬在戶口所在地村級公益性骨灰公墓或存放在骨灰堂。禁止骨灰裝館重新土葬、亂葬。
第七章 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八條 火化機、運尸車、尸體冷藏柜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購買、使用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
第二十九條 凡在本縣從事生產、銷售、出租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民政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殯葬用品經營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第三十條 從事殯葬用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殯葬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禁止制造、銷售冥幣、紙扎實物等封建迷信類殯葬用品;
火葬區內嚴禁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八章 少數民族的喪葬管理
第三十一條 回、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烏孜別克、塔吉克、塔塔爾、撒拉、東鄉和保安10個少數民族可以土葬。自愿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亡故人員的遺體,應埋葬在縣民族公墓,禁止亂埋亂葬。
埋葬遺體的少數民族公墓單人墓穴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穴不得超過6平方米,墓碑不得高于60公分。
責任編輯:nx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