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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ND001-0202-200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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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內鄉縣國有資產運營中心融資擔保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2002-11-15
內鄉政府門戶網站? gmyjh.com ??2002-11-15?? 來源:內鄉縣政府網站
內政辦〔2002〕102號
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內鄉縣國有資產運營中心融資擔保管理辦法(暫行)》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各企業:
《內鄉縣國有資產運營中心融資擔保管理辦法(暫行)》已經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內鄉縣國有資產運營中心融資擔保管理辦法(暫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內鄉縣國有資產運營中心融資擔保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解決我縣企業融資擔保困難,建立健全企業服務體系,促進我縣企業健康發展,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內鄉縣國有資產運營中心,為我縣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等配套服務。為分散金融風險,確保擔保資產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內鄉縣國有資產運營中心(簡稱縣運營中心)是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獨立的經營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按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積極籌措運作擔保資金,為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促使其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同時,履行擔保資金安全運行的職責。
第三條 為了加強對縣運營中心擔保資金的管理和監督,規范擔保資金的運作行為,設立內鄉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縣運營中心的經營范圍是:為融資單位提供流動資金、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等貸款抵押擔保和配套中介服務,幫助企業調劑資金余缺。
第五條 縣運營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社會性為基本準則,堅持市場化運作,以資本保值運營、防范風險、誠實信用、平等自愿為原則。
運營中心的宗旨是:一切為了發展,一切服務發展,一切服從發展,在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縣產業發展規劃的指導下,以確保自身信用為基礎,以提高企業信用為使命,積極、穩健開展擔保業務,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促進縣域企業大跨度追趕超發達地區的工業先進水平,提升我縣經濟綜合實力。
第六條 縣運營中心實行會員制。
第七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擔保保證,即運營中心與金融機構(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債務時,縣運營中心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章 擔保資金、機構設立與組織管理
第八條 擔保資金來源。運營中心是由政府發起建立的企業法人組織,其資金來源渠道為:
(一)縣政府劃撥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房地產);
(二)在本級財政寬余情況下,逐年投入工業企業發展基金或企業發展風險投資基金,作為財政鋪底資金,計劃投入1000萬元,每年投入100萬元,10年后不再投入;
(三)各單位閑置的國有資產;
(四)申請有關部門(上級)給予資金支持;
(五)銀行、有關機構、組織、企業和個人等自愿提供的資助;
(六)會員交納的會費;
(七)其也資金。
擔保資金總額設定為1億元人民幣,主要來源為縣域內閑散的國有資產。
第九條 隨著擔保資金規模的擴大和擔保業務范圍的拓寬,將不斷注入資本金。主要渠道有:
(一)縣政府首期投入外,分期劃拔的國有存量資產;
(二)資金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吸納其他投資機構和擔保機構的投資;
(四)其他資金。
第十條 縣運營中心的監督管理機構是內鄉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中心在管理委員會指導下開展業務。管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成員若干名,由有關銀行、管理部門組成。成員具體人選由管理委員會確定。
管理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1、管理職能
(一)審議批準和修改中心章程;
(二)審議決定中心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三)負責籌措和逐步增加中心的資本金;
(四)審議中心報請研究解決的擔保項目、擔保數額;
(五)審議批準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六)審議批準中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策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七)審議批準中心主任提名的副主任人選,并向縣政府提名中心主任人選;
(八)審議中心的機構設置方案;
(九)對中心的解散、清算等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2、監督職能
(一)監督規范擔保資金的運作行為;
(二)監督中心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
(三)監督中心負責人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十一條 縣運營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制訂、修訂中心章程、融資擔保實施細則、擔保管理辦法等,并報管理委員會批準實施;
(二)負責制訂和執行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管理委員會各項決議;
(三)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報告擔保業務運作情況、財務收支管理情況等管理委員會職權規定的事項;
(四)負責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擔保資本的規范運作;
(五)制訂并執行內部的規章制度;
(六)負責籌措和逐步增加中心的資本金;按規定審批擔保,并簽訂反擔保合同;
(七)負責擔保項目和擔保數額的篩選論證,對申請抵押擔保企業進行資信評估;
(八)負責協調借款銀行對擔保企業到期債務進行催繳償還;
(九)負責擔保后踴蹤檢查以及擔保債務的代償和追償;
(十)負責擔保風險發生后對擔保企業的資產拍賣。
第十二條 縣運營中心實行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由縣政府聘任。主任作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 一)負責中心的日常行政和業務經營活動;
(二)組織實施中心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
(三)負責擔保資金的運作,定期向管理委員會、縣財政局報告擔保資金、擔保業務運行情況,及時報告重大問題;
(四)組織制定中心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部門負責人,聘用或解聘一般管理人員;
(六)確定中心內部職能機構的設置與調整方案;
(七)聘請有資格、有經驗的律師、經濟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擔任顧問;
(八)管理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縣運營中心根據業務經營和管理的需要,主要設置以下職能部門:
(一)綜合業務部
負責擬定發展規劃和年度、季度工作計劃,根據各職能部門分工提出任務分解初步意見,做好督查和反饋工作;起草綜合性的報告文件,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并督促實施;負責中心的財務、行政、人事、勞動管理和后勤服務工作。
(二)評估咨詢部
選擇擔保對象,負責對擔保對象的咨信調查和資信等級鑒定;對擔保項目的擔保安全性作出定性、定量技術分析和綜合評定,提出初步意見;就中心的擔保工作接受企業的咨詢;向企業反饋資信評估結果,提出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意見。
宣傳關于加快發展中小企業的有關政策、法規,為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政策、企業管理咨詢服務。
(三)擔保與風險管理部
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積極籌措、管理和運作擔保資金;受理擔保申請,對擔保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擔保對象辦理擔保業務;對擔保項目進行全程跟蹤服務,監督反饋、提呈擔保對象運營情況報告,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并采取風險防范措施和化解辦法,嚴格監控,盡最防范和化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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