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2002
索引號:ND001-0202-2002-02105
失效時間:
發文機關:
成文日期:
標題: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生產建設和基本建設中加強文物保護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2002-12-04
內鄉政府門戶網站? gmyjh.com ??2002-12-04?? 來源:內鄉縣政府網站
內政辦〔2002〕105號
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在生產建設和基本建設中加強文物保護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我縣是有著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文明古縣,擁有極為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好縣域內的珍貴文物,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近來,在農田基本建設和單位、個人建筑施工以及窯廠取土中,相繼挖出了古墓葬和一些珍貴文物,由于部分工程建設負責人以及工程施工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發現出土文物未能主動及時上報,造成我縣地下文物嚴重破壞和流失。為了遏止此類現象的發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之規定,針對存在問題,現就做好文物保護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據2002年10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在我縣境內地下以及水中遺存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無論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建設和基本建設中出土的文物都必須上交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二、在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必須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三、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作業。如果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四、在重點文物保護的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如湍河兩岸、默河、黃水河兩岸),必須先報經縣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并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興建。
五、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生產建設和基本建設為名,盜掘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在生產建設和基本建設中,盜竊、哄搶、私分出土文物的;
(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六、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文物行政部門協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
八、縣文物管理部門要在廣泛、深入、持久地宣傳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同時,強化執法力度,著力抓好對違法案件的處理,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主題詞:文化 文物保護 管理 通知
抄送:南陽市文物局,縣委辦、人大辦、政協辦
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2年12月3日印發
責任編輯:nx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