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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ND001-0202-2004-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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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成文日期:
標題:內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鄉縣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管理若干規定》的通 知
發文字號:內政〔2004〕12 號
發布日期:2004-03-09
內鄉政府門戶網站? gmyjh.com ??2004-03-09?? 來源:內鄉縣政府網站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
現將《內鄉縣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管理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附件:內鄉縣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附件:
內鄉縣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農村公益性公共墓地(以下簡稱:“公益性公墓”)是村民委員會為本村村民提供的安葬骨灰的公益性公共墓地。
第三條 縣民政局是全縣公益性墓地建設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公墓管理政策、法規,對縣域內的公益性墓地建設和發展進行具體指導。公安、交通、衛生、建設、土地、環保、民族事務、財政、稅務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共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墓地的建立
第四條 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員會建立,每村一般只能建一處公益性墓地。
第五條 建立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民政部門審批。
第六條 申請建立公益性墓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益性墓地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立公益性墓地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它有關材料。
第七條 建立公益性墓地應當選用荒山或薄地,不得建在居民住宅區、風景名勝區周圍和水庫、河流的堤壩以及鐵路、公路兩側。
第八條 公益性墓地要合理規劃,要有固定、明顯標志。
按國家規定標準,嚴格控制骨灰墓穴占地面積,單人、雙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積均不得超過1平方米,穴距0.8米,行距2.5米(含人行道1.5米),墓碑不得高于0.6米。
用戶要求自制墓穴、墓碑的必須符合公益性墓地的統一規格。
第九條 公益性墓地建設要因地制宜進行綠化美化。
第三章 公益性墓地的管理
第十條 公益性墓地只限本村村民及原籍人員亡故后使用,不得對本村村民及原籍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一條 公益性墓地不得從事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業務。
第十二條 公益性墓地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專人管理。
要保持墓地整潔、肅穆、美化、綠化。
第十三條 公益性墓地墓穴穴位應先行編號,以骨灰埋入公墓時間的先后順序埋葬,不準擇位安葬。
第十四條 嚴禁在公益性墓地內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五條 辦理喪事中,喪主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損壞樹木及相關物品,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禁止在 公益性墓地以外的任何地方亂埋亂葬骨灰。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行遷出或平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強制遷出或平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遷入公益性墓地,拒不遷入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喪事承辦人承擔。
第二十條 殯儀服務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由本村村委會和公墓管理人員予以制止,對損壞的樹木及相關物品予以賠償或恢復原狀;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如與新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公益性墓地建設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村委會負責本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民政 公墓 管理 通知
抄 送:縣委、人大、政協
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4年3月8日印發
責任編輯: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