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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ND001-0202-2004-0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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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標題:內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鄉縣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內政〔2004〕70號
發布日期:2004-12-17
內鄉政府門戶網站? gmyjh.com ??2004-12-17?? 來源:內鄉縣政府網站
內 鄉 縣 人 民 政 府
關于印發《內鄉縣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維護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南陽市人民政府宛政〔2004〕78號文件精神,縣政府研究制定了《內鄉縣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望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內鄉縣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內鄉縣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維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城及建制鎮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含構筑物,下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條 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過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鑒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險房屋及其它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動。
房屋安全管理應遵循預防為主、定期檢查、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安全檢查系指對房屋的結構、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
安全鑒定系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第五條 縣房地產管理局是全縣房屋安全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縣行政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㈠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房屋安全的政策、規定和技術標準,擬定全縣房屋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辦法,加強房屋安全的行政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
㈡對全縣房屋安全鑒定工作進行統一管理,組織鑒定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㈢負責簽發全縣已經建成使用房屋的加固、加層、裝飾裝修和改變使用功能的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發放危房通知書;
㈣開展調查研究,為危房的綜合治理提供決策依據;
㈤負責房屋損毀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建設、公安、工商、文化、旅游、宗教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不得阻撓對房屋的維修和安全檢查。
與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有權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責任人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排除危險。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的共同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不得侵占或者損害。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共同維護房屋安全,不得損害毗連方的利益。
第七條 自然災害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應對其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工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共同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第八條 經鑒定確認的危險房屋,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按鑒定文書提出的處理意見及時治理。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或阻礙治理,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采取其它解危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九條 產權不清或者產權人下落不明的危險房屋,由房屋使用人出面負責解除危險。
第十條 危險房屋解除危險時,需要使用人遷出的,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
第十一條 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未經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買賣、交換、出租和抵押。
第十二條 改變房屋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到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㈠住宅改為公共場所用途的;
㈡辦公用房改為公共場所用房或者廠房(倉庫)的;
㈢公共場所用房改為廠房的;
㈣其它改變房屋用途的。
第十三條 房屋使用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㈠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㈡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改為衛生間;
㈢安裝影響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
㈣在房屋上設置大型牌匾、廣告或鐵塔等設施的;
㈤其它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用房(車站、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幼兒園、商場、文化娛樂場所等)應定期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對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新設或者擴展原有陽臺等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第三章 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和房屋加固機構,應按有關規定依法設立。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㈠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
㈡負責承辦房屋安全糾紛的技術鑒定;
㈢受委托對建成使用的房屋(含廠房和公共建筑)的加固、加層、裝修改造方案進行安全評定;
㈣受委托參與房屋損毀事故的調查處理;
㈤受委托對遭受災害侵害的房屋損壞程度及其安全性能進行鑒定。
第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有2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另外聘請有關專家或有關部門參與鑒定。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具備相應的建筑設計或施工經驗,并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㈠達到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
㈡基礎、墻體或者其它承重構件有明顯下陷、裂縫、變形、腐蝕的;
㈢因毗連新建、擴建、裝飾裝修等主體結構受到損害的;
㈣其它需要安全鑒定的。
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檢查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責令限期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 在建(構)筑物密集區建設可能危及周圍房屋安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鑒定機構對周圍房屋實施跟蹤鑒定。
第二十二條 委托房屋鑒定,應填寫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并提交下列證件及資料:
㈠房屋產權證或者證明產權的其它有效證件,租賃合同或其他能夠證明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件;
㈡被鑒定房屋的勘查、設計、施工、竣工、改建、加層、裝飾裝修等有關技術資料;
委托人無法提供前款第㈡項規定資料的,由鑒定機構現場勘查、測試。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在受理委托之日起20日內完成房屋安全鑒定。對有耐高溫、耐腐蝕等特殊內容的和大型的、特別復雜的鑒定項目可適當延長期限。
第二十四條 被鑒定為危房的,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㈠觀察使用。適用于采用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繼續觀察的房屋;
㈡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補強、加固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㈢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維修價值,又不危及相鄰建筑物和人身安全的房屋;
㈣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維修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專業技術標準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依據和申辦危房改造、維修、加固、裝飾裝修及房屋安全糾紛處理的合法依據。
委托人向計劃、建設等部門申請舊房改造,應當提交《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資料無效。
第二十七條 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申請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員重新鑒定。
責任編輯:nx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