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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ND001-0202-2015-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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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內鄉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食品攤販經營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文字號:內政38號
發布日期:2015-06-03
內鄉政府門戶網站? gmyjh.com ??2015-06-03?? 來源:內鄉縣政府網站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攤販的經營行為,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規范食品攤販經營管理工作,保障全縣人民飲食安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2〕168號)《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宛政〔2014〕56號)及《南陽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關于加強食品攤販經營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宛食安辦【2015】13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食品攤販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攤販,包括流通類食品攤販和餐飲類食品攤販。流通類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批準的地點和規定的時問內銷售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的經營者。餐飲類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批準的地點和規定的時聞內以烹飪等方式現做現賣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食品攤販多集中在學校、公園、廣場、車站、集貿市場周邊,具有流動性強、經營內容雜、經營活動的特定時段性和管理難度大等特點,存在加工設備簡陋、衛生條件差、清洗消毒設施缺乏,食用原材料采購渠道復雜,“三無”產品、假冒偽劣或過期不合格食品混雜,從業人員大多沒有經過健康體檢和培訓,食品安全意識薄弱等問題,同時堵塞交通、影響市容市貌,嚴重影響我縣開展衛生和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因此,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食品攤販經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和長期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創新監管機制和方式方法,疏堵結合,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
二、食品攤販經營管理責任分工
(一)在縣城建成區內,由縣文明辦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統籌規劃,報縣政府研究同意,確定供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的臨時經營區域(地點)和時間(包括夜市),劃定的臨時經營區域(地點)和時間應向社會公布,臨時經營區域(地點)應為便民臨時性場地,不得擾民及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境等。要鼓勵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縣城建成區外及縣城建成區內的背街小巷由所在地鄉鎮政府確定供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的臨時經營地點和時間。對經營區域和地點管理主體有異議的,由縣文明辦(城管辦)裁定。
(二)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對劃定區域(地點)和固定時段內食品攤販的食品經營活動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并按照相關規定為其辦理備案證明。
(三)城管部門負責對縣城建成區內劃定區域(地點)和固定時段外,特別是在禁止經營區域內,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食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四)縣建成區內,依據內政〔2015〕37號文件,劃定允許經營的區域由縣城管局負責負責對食品攤販的信息登記管理和經營證明的發放工作,及時將食品攤販的登記信息通報縣食品藥品監管和工商部門。其他轄區和建成區內的背街小巷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對食品攤販的信息登記管理和經營證明的發放工作,并將信息通報有關部門。
鄉鎮政府應當組織、協調轄區內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對食品攤販經營的聯合執法,加強食品攤販臨時區域(地點)的巡查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城管局和鄉鎮政府應在劃定的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區域(地點)設置標志牌,明確相關管理制度及經營時段。鼓勵鄉鎮政府為劃定的食品攤販臨時區域(地點)提供必要的基本衛生設施。
三、食品攤販的信息登記及經營證明管理
食品攤販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前,應當向城管局或經營所在地鄉鎮政府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并取得《食品攤販經營證明》:
(一)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見附件1);
(二)戶籍或本縣(鄉鎮)居住證明、攤主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三)在劃定的臨時區域(地點)、規定的時段,從事經營活動的食品安全書面承諾(見附件2)。
城管局和鄉鎮政府應當根據劃定的臨時區域(地點)的攤位實際可容納數,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先后順序,對食品攤販提交的登記信息予以受理登記,并在五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食品攤販經營證明》(見附件3),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十五日內到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辦理備案證明。
四、食品攤販的經營條件和要求
(一)食品攤販應當在批準的地點和規定的時間內從事經營活動,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經營證明、備案證明、健康證明;
(二)從業人員應當取得有效的健康證明,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三)食品攤販用于食品經營的工具、用具、容器、設施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與其他用具混用;
(四)食品攤販銷售散裝或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配備防蠅、防塵、保潔設施,食品包裝材料應當無毒、清潔;
(五)食品攤販采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索取相關票據;
(六)餐飲類食品攤販應當對餐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集中消毒餐飲具。同時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食品攤販不得銷售霉變、腐敗變質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八)食品攤販在規定經營時間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縣文明辦、食安辦要積極協調各鄉鎮和相關職能部門結合“創衛”開展綜合執法,加強轄區食品攤販經營管理,規范其經營行為,對未取得食品攤販經營證明和備案證明從事食品攤販活動的,要按照《河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依法嚴肅查處,嚴厲打擊違法食品攤販經營行為。
附:1、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參考樣式)
2、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參考樣式)
3、食品攤販經營證明(參考樣式)
2015年5月26日
抄 送:縣委、人大、政協
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