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2008
索引號:ND001-0-2018-00943
失效時間:
發文機關:
成文日期:
標題: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內鄉縣建筑市場管理補充規定暫行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2008-12-19
內鄉政府門戶網站? gmyjh.com ??2008-12-19?? 來源:內鄉縣政府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內鄉縣建筑市場管理補充規定(暫行)》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結合實際,連同《內鄉縣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內政辦〔2008〕16號)一并貫徹執行。
附:內鄉縣建筑市場管理補充規定(暫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內鄉縣建筑市場管理補充規定(暫行)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建筑市場管理,依據國家、省有關建筑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及《內鄉縣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暫行)。
第二條 居民自建房管理
(一)居民(縣城規劃區內、鄉鎮集鎮規劃區內)自建自用房符合“限額以上工程”條件的,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村鎮建設發展中心報建,并接受其監督管理。
1、報建。報建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證;
(2)規劃許可證;
(3)有資質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4)與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
2、施工許可: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村鎮建設發展中心,要對報建資料進行審查,對于審查合格的,發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統一加蓋縣建設局印章。
3、質量與安全管理: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村鎮建設發展中心負責建設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較大工程應當委托縣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站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要簽訂書面合同,管理費用參照國家規定,適當收取。
4、竣工驗收與備案:工程竣工后由業主邀請鄉鎮政府村鎮建設發展中心、工程設計單位、質量監督部門、施工企業等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業主通過村鎮建設發展中心在15日之內向縣建設局備案。
(二)自建非自用房符合“限額以上工程”條件的,按照《內鄉縣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居民合作建房管理
(一)確屬合建自用的,按照國務院關于居民合作建房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合建非自用或以經營為目的建房,符合“限額以上工程”條件的,按照《內鄉縣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執行。
(三)合建非自用或以經營為目的建房,屬“限額以下工程”的,按照本《規定》第二條管理。
第四條 公益性及公共建筑管理
(一)政府投資、社會捐資建設的公益性建筑(包括市政基礎設施、學校、幼兒園、衛生院、敬老院、文化娛樂設施等),按照《內鄉縣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執行。
(二)在縣城規劃區外使用原有土地進行新建、改建或擴建不影響建設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符合“限額以上工程”條件的,到縣建設局報建。報建時提供以下資料:
1、建設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提供的規劃、用地審核意見;
2、《內鄉縣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三項至第十三項規定的材料。
(三)政府投資、單位自籌建設的公共建筑,符合“限額以上工程”條件的,按照《內鄉縣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執行。“限額以下工程”由所在地鄉鎮政府村鎮建設發展中心管理,建設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給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
第五條 嚴禁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從事房地產開發。
第六條 在縣城規劃區、集鎮規劃區、旅游景區及旅游公路沿線進行建設的,報建手續及建筑風格有特殊要求的,遵其規定。
第七條 違反以上規定的,按照《內鄉縣建筑市場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 本規定(暫行)與《內鄉縣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具有同等效力,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由縣建設局負責解釋。
主題詞:城鄉建設 建筑市場管理△ 規定 通知
抄 送:縣委辦、人大辦、政協辦。
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8年12月18日印發
責任編輯: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