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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ND001-0-2018-01663

失效時間:

發文機關: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標題:內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鄉縣扶貧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內政〔2018〕44號

發布日期:2018-08-29

內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鄉縣扶貧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鄉政府門戶網站? gmyjh.com ??2018-08-29?? 來源:內鄉縣政府網站

各鄉鎮黨委、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內鄉縣扶貧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710

 


內鄉縣扶貧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實現項目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確保如期完成我縣脫貧攻堅任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和《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豫發〔2016〕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涉農項目資金分配:實施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實施信貸扶持類項目、實施貸款貼息扶持類項目、投資收益類項目等。所有財政涉農項目要實行“明確責任、分級管理、部門協作、目標考核”的工作機制。縣級各涉農項目主管部門是工作主體,鄉(鎮)人民政府、村是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

(一)實施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

1、所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嚴格執行項目公示公告制、項目招投標制、項目監理制、項目審計結算制、項目績效考評制、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制。公示公告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資金來源、資金規模、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建設周期、項目績效目標、實施單位及責任人、監督舉報電話等。

2、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審查核定的項目預算,不得擅自擴大或調整預算,項目建設期間不得擅自增加未納入工程預算的其他建設項目,確需調整預算、增加投資的,需經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審查批準。

3、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隱蔽工程、工程驗收簽證應當做到情況清楚、數據真實、圖紙或施工說明完整、責任明確;項目建設單位代表、有關監督人員應當在簽證單上簽字確認。

4、工程項目按照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后,要組織相關部門技術人員進行據實驗收。對建設質量差,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要求的項目不予驗收,限期整改,明確復查時間重新組織驗收。

5、工程類項目竣工后,必須按規定設置工程標示牌,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由項目主管單位負責登記工程設施,填報《竣工工程資產移交表》,會同施工單位及時與工程設施受益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同時,項目主管單位應將《竣工工程資產移交表》報縣扶貧辦備案。明確項目管護(受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制定管護措施,保證項目工程的正常運行和充分發揮效益。

6、嚴格執行工程行業規范、建設標準和定額。資金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公益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確定的工程建設標準和定額。

7、鄉村財政要合理安排扶貧項目管理經費,保證正常工作的開展。扶貧項目實施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不得從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

(二)實施信貸扶持類項目

發放貸款的對象為已建檔立卡的農村扶貧對象、扶貧龍頭企業、農業龍頭企業、種養大戶。貼息貸款只能用于扶持農業生產發展,包括種植業、養殖業和農產品加工業。

1、申請:企業或農戶向所在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鄉(鎮)政府核實資金投向后,將《專項資金信貸扶持申請表》報縣扶貧辦,縣扶貧辦初審后將名單提交縣相關銀行進行調查、授信。

2、調查與評級授信:相關銀行按照信貸原則自主把握貸款風險,具體調查申請人家庭財產、收入、信用狀況、生產經營和資金需求情況,并根據資信評定或授信評級標準和程序確定扶持對象的信用等級及授信額度。

3、審核:經調查確認符合信貸扶持條件的企業或農戶,由縣相關銀行核定貸款額度,同時將名單連同申請表報送縣扶貧辦,待縣扶貧辦審核后返還縣相關銀行。

4、貸款:經審核通過后的企業或農戶持有效身份證及相關資料,到相關銀行營業網點直接辦理貸款。

5、貸款額度:一般5—10萬元。對創業項目有規模、效益好、能起示范帶動作用的種養大戶,貸款額度可提高30萬元。對符合貸款條件的龍頭企業,經縣扶貧辦核準后,貸款額度可根據資產抵押情況進行調整。

6、貸款期限:一般為一年。扶持貸款原則上不展期,對確遇特殊情況需展期的,依貸款展期有關規定辦理。

(三)實施貸款貼息扶持類項目

貼息的對象為已建檔立卡的農村扶貧對象、扶貧龍頭企業、農業龍頭企業、種養大戶。貼息貸款只能用于扶持農業生產發展,包括種植業、養殖業和農產品加工業。

1、貼息比例:對辦理扶持貸款的企業與農戶實行全額貼息。貼息期限一般為一年(不到一年的,按貸款時間據實貼息)。涉及重點農業產業發展生產周期較長的貸款,由縣扶貧辦視具體情況可適當延長貼息期限。

2、貼息方式:被扶持農戶或企業按借款合同約定向金融機構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和利息后,憑金融機構的還貸憑證及利息支付清單辦理貼息補助。

3、報批程序:被扶持企業與農戶憑金融機構的還貸本息憑證向當地鄉鎮提出貼息申請,并附相關資料。貼息資金每度審批一次,各鄉鎮收到扶持對象貼息資金申請后在每度最后一個月的15日前完成初審工作,核對無誤后報送縣扶貧辦審核,縣扶貧辦在10個工作日內對貼息項目、貸款金額、使用用途、期限、利率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將貼息資金發放表隨同貼息申請一并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在收到后10個工作日內撥付貼息資金,貼息資金由縣財政局直接撥付到扶持對象的賬戶上。

(四)投資收益類項目

對沒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即低保戶特別是純低保戶,在為其提供低保補助的基礎上,探索性地通過資產性投入獲益的發展模式來實現增加其收入。劃撥部分精準扶貧資金交由縣投控公司或城鄉一體化公司管理,投資于建標準廠房、光伏、特色養殖、特色種植等方面,確保投資回報率在10%-15%之間,投資收益全部用于提高兜底保障標準。

(五)其他項目

整合安排的扶貧資金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有關規定,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嚴格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和報賬制。非整合安排的扶貧資金應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扶貧項目建設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實施單位依據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建設(施工)合同和項目建設進度報賬,項目主管部門應嚴格審核報賬憑據。縣級財政部門審核項目建設單位的用款申請后,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直接將財政資金支付到供應商或施工企業。嚴禁設立扶貧資金支出過渡戶或將資金劃撥預算單位實有賬戶,嚴禁提取和支付現金。

涉及貧困人口個人的補助類資金應通過財政“一卡通”系統直接發放到個人賬戶。縣直相關部門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據實審核補貼對象、專業合作社相關信息(含個人姓名、身份證號、銀行卡號)、發放標準、發放金額等內容,并及時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及時將補助資金核撥到個人賬戶,嚴禁以現金形式發放。

整合的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3、彌補企業虧損。

4、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5、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6、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7、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8、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9、企業擔保金。

第三條  相關職能部門及實施單位職責

縣扶貧辦:負責組織全縣脫貧規劃與部門規劃對接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縣涉農資金整合使用方案;負責定期向縣委、縣政府匯報資金整合工作開展情況;負責涉農資金整合目標考核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整合資金調度工作;參與擬定全縣涉農資金整合實施方案及資金管理辦法;參與全縣涉農資金使用方案的編制;參與涉農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監督檢查;參與對鄉鎮涉農項目審批工作。

縣審計局:負責涉農項目審計監督工作;參與涉農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監督檢查工作。

縣監察局:負責涉農項目督查督辦工作;參與涉農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監督檢查工作。

縣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部門規劃工作;負責組織對鄉鎮報送項目審批工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和督促落實后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對涉農項目的縣級驗收工作;參與全縣脫貧規劃與部門規劃對接工作;參與全縣涉農資金使用方案編制工作。

縣工程技術部門:負責項目工程技術指導工作;參與涉農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監督檢查;參與對鄉鎮涉農項目審批工作;參與涉農項目縣級驗收工作。

項目實施鄉鎮(單位):負責編制鄉鎮脫貧規劃工作;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工作;負責涉農資金報賬管理工作;負責涉農項目的具體施工管理,組織群眾投工投勞參與項目建設,處理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各種矛盾;負責組織涉農項目鄉、村級驗收工作。

第二章  項目實施程序

第一節 申報立項

第四條 財政涉農項目須依據全縣脫貧規劃及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結合年度減貧任務和增收目標,由項目實施單位按照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預下達涉農項目通知編制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及申報資料。

第五條 項目實施方案及申報資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區概況及實施區域選擇依據、原則。

(二)項目建設的目標、內容、規模、標準、期限及進度安排。

(三)項目組織實施方式。

(四)資金、物資和勞動力籌集規模及辦法。

(五)資金、物資、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和辦法。

(六)技術保障和環境保護措施。

(七)覆蓋農戶及扶貧對象受益辦法。

(八)公示公告制度。

(九)項目實施監管(含群眾監督)機制、農戶利益聯結機制。

(十)項目資金整合、投資概算、效益分析及檢查驗收辦法。  

(十一)相關圖、表及會議決議。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戶、村、鄉鎮的程序逐級向縣級項目主管部門申報立項;對前期宣傳發動充分、群眾積極性高、脫貧愿望強、村兩委班子領導有力的鄉鎮優先得到扶持。

第七條 對已經篩選論證納入年度扶貧項目實施計劃的項目預算,縣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要及時組織力量進行評審。對臨時確定的項目投資預算,要及時評審,限時辦結。對零星、分散的扶貧項目投資預算(扶貧資金預算投資額20萬元以下),可由項目主管部門(單位)或鄉鎮審定,財政部門不再進行預算評審。

第二節 項目審批

第八條 財政涉農項目嚴格執行責任、權力、資金、任務“四到縣”規定,除中央和省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均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縣級項目主管部門在收到項目實施鄉鎮(單位)項目實施方案及申報資料后,應及時組織財政及工程技術等部門對實施鄉鎮(單位)報送的項目實施方案及申報資料進行可行性、合規性、合理性審查。

第十條 縣級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審核通過的項目實施鄉鎮(單位)項目實施方案及申報資料,及時匯總編制全縣項目實施方案,經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審查后報縣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涉農項目一經批準即為年度項目執行計劃。涉農項目主管部門須在1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批文下達到項目實施鄉鎮(單位),并及時在當地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公示。

第十二條 經批準后的財政涉農項目,項目實施鄉鎮(單位)需按批復的時間內完成項目建設任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使目標不能實現的、涉及全局性工作任務變化和其它特殊情況確需調整項目建設方案的,應在計劃下達后2個月內,按原審批權限嚴格履行報批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經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涉農項目安排計劃和項目實施方案報上級部門備案,作為上級檢查、考核的依據。

第三節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項目準備階段:組建項目實施小組、落實項目責任主體。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階段:選擇施工隊伍、組織施工建設。財政涉農項目自下達之日起,要在批復的時間內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嚴格執行省定工程招標采購限額標準。扶貧項目工程招標限額標準執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的限額標準,對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對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要根據項目特點和加快扶貧項目實施進度要求,依法靈活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非招標采購方式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對扶貧項目的貨物或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縣級不得低于50萬元。縣級采購限額標準低于5萬元的,不再履行政府采購程序,由部門(單位)自行采購。

第十六條 項目管護。由項目實施村通過“一事一議”確定項目管護方式,制定行之有效的項目后期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確保項目持續穩定發揮效益。

第十七條 項目資金計劃下達兩年內仍未完成建設任務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將收回資金計劃,報縣政府同意后,對項目進行重新安排,同時,項目建設任務由項目鄉鎮繼續完成,所需資金由鄉鎮自行負責。已完工涉農項目結余資金,結轉后由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安排繼續用于脫貧攻堅。

第四節 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的原則包括:

(一)按照財政涉農資金項目管理規定驗收的原則;

(二)按統籌整合資金使用方案和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調整)方案驗收的原則;

(三)按實事求是驗收的原則;

(四)按受益對象滿意與否驗收的原則。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人員組成分為村級驗收、鄉鎮驗收、縣級驗收。

(一)村級驗收人員包括:由村兩委牽頭,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組、村監委、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參加。

(二)鄉(鎮)級驗收人員包括:項目分管領導、扶貧干部、鄉(鎮)紀委以及相應的部門負責人以及村級驗收人員。

(三)縣級驗收人員包括:縣級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工程技術部門、鄉、村驗收人員。

第二十條 驗收的主要內容及指標:

(一)項目工程管理

1、項目公告公示與群眾參與情況;

2、項目招投標資料;

3、項目工期完成情況;

4、項目計劃內容完成情況;

5、工程質量(施工方或供貨方提供質量檢測資料);

6、竣工驗收資料(含收方單等);

7、項目后續管理、管護和技術措施;

8、重點項目標識牌。

(二)檔案資料管理

1、申請驗收報告和自驗報告;

2、項目申報資料及編制的實施方案文本;

3、項目實施方案批復及其調整報批文件;

4、項目下達及資金撥付文件;

5、扶貧資金補助到戶、物資發放等有關表冊;

6、項目實施過程圖片、影像資料;

7、其他需要整理歸檔的項目、資金管理資料。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以鄉(鎮)級驗收為主,縣抽查(到戶項目)或全面驗收確認。

縣級驗收:對下達的所有項目,項目實施單位要在項目完成后,及時向縣級項目主管部門申請驗收。縣級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有關人員根據涉農項目驗收辦法進行驗收,出具驗收報告。 

第二十二條 驗收主要采取查、看、聽、訪等方法。查項目和財務檔案以及事中檢查發現的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看項目工程現場;聽情況匯報和干群意見、建議;訪項目區干部、項目實施區域群眾以及相關人員。

第二十三條 驗收報告材料構成。驗收組驗收結束后,提交以下材料:

(一)財政涉農項目驗收報告;

(二)財政涉農項目資金項目驗收表;

(三)驗收抽查、統計表格及相關資料。

第五節 項目公示

第二十四條 公告公示內容

(一)扶貧資金公告公示應包括資金來源、資金規模、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分配原則、分配結果等。

(二)扶貧項目公告公示應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建設期限、建設單位及責任人、施工單位及責任人、資金來源、資金構成及規模、政府采購及招投標情況、預期目標、項目實施結果等。

(三)公告公示內容的詢問、監督和舉報渠道。

第二十五條 公告公示要求

(一)縣級公示公告:縣級在政府網站公示公告縣級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及資金整合項目安排計劃。

(二)鄉鎮公示公告:鄉鎮在政務公開欄及鄉鎮網站上公示鄉鎮涉農項目計劃、項目建設情況以及工程項目類選擇施工隊伍公告。

(三)村級公告公示。村在村務公開欄上公示涉農項目計劃和涉農項目資金使用結果。項目啟動后,對項目的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必須在村務公開欄上進行公示。

(四)設立涉農項目公示牌。項目實施完成后,設立項目公示牌,標明項目名稱、總投資、項目資金數量、構成、建設規模、完成時間等內容。

縣、鄉(鎮)、村按上級要求,及時準確公開相關項目建設內容,公告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第六節 項目報賬管理

第二十六條 整合后的涉農項目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資金在縣直行業主管部門或鄉鎮財政報賬核算(上級有特殊規定除外)。

在涉農資金實施報賬的過程中,各部門(單位)分別承擔以下職責: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涉農資金調度工作,會同項目主管部門下達項目資金計劃,參與監督檢查項目資金鄉(鎮)報賬管理工作,對資金到位及時性負責。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的規劃、方案匯編、配合財政部門下達資金計劃、組織實施、日常管理、檢查驗收工作,對項目實施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技術部門負責項目技術指導,配合項目主管部門進行項目的規劃、方案匯編、檢查驗收工作,對項目質量合格性負責。

項目實施鄉鎮(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確保項目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收集、整理、完善報賬的基礎資料,建立項目資金備查,并對所提供憑證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鄉(鎮)財政部門要履行職責,發揮離項目實施地近的優勢,加強項目的現場監管。

縣級各部門(單位)要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各司其責,嚴格把關,認真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

第二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責任鄉鎮應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項目實施責任書。項目實施責任書應明確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工程量、投資總額、補助金額、完工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中所需大宗物資、材料符合政府采購目錄的,按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采購,采購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供貨單位或個人。同時,必須建立嚴格的物資領用和保管制度。

按照規定及時撥付工程預付款。對已履行招投標程序并已簽訂施工合同的扶貧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督促施工單位按時進場組織施工。縣財政部門要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凡因合同條款未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或工程預付款低于30%的,要抓緊修訂相關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補撥工程預付款。

規范合同支付條款,及時撥付項目工程進度款。項目建設單位要與項目施工單位簽訂規范合理的工程建設合同,根據項目建設投資額度、建設工期和施工進度,約定工程款支付的相關條款,增加報賬次數。凡因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合理、影響工程進度款撥付的,項目建設單位要抓緊與施工單位修訂合同或簽訂相關補充條款,加快工程進度款撥付。暫不具備報賬條件的,經項目主管部門(單位)對項目建設進度確認并提出支付申請,縣級財政部門可按照比工程實際進度低10%的比例撥付工程款。

項目完工后,縣級審計機關或財政評審機構要及時跟進完工完工項目的結算、決算審計、評審,限時辦結。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單尚未進行結算、決算審計、評審的扶貧項目,決算單位憑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可按工程款的80%申請撥款,竣工結算、決算審定后支付除留置工程質保金外的剩余資金。

第二十九條 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部分(農戶自建或聯辦項目除外)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控制在資金總額的3--10%之間。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出現質量問題,項目承建單位提出申請,項目實施單位實地復查,經鄉鎮領導同意,財政撥付工程質量保證金。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按項目實施責任書(或項目實施合同書)規定,應將工程質量保證金轉作維修費用,并按有關條款進行相應的處置。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提供各種完整、真實、合法、有效的報賬憑據。

第三十一條 對以下情況,財政部門不予報賬或撥付資金: 

(一)未下達項目開工通知,擅自開工或以舊抵新項目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報賬原始憑證,或提供的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合法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資金,擅自改變項目規劃或實施方案的;

(四)未如實反映項目具體施工方式報賬或改變施工方式報賬的;

(五)項目主管部門未出具審查意見的;

(六)存在質量問題,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七)應實行政府采購而未實行政府采購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

(九)其它不符合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的。

第三十二條 在涉農資金實施報賬的過程中,項目實施單位如實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資料和憑證原件:

(一)項目資金計劃文件;

(二)項目實施計劃書(或項目實施方案);

(三)項目實施責任書(或項目實施合同書);

(四)工程概(預)算、竣工決算書及資金構成說明; 

(五)合同或協議;

(六)工程進度證明(含工程收方記錄)

(七)項目公示公告書;

(八)支付原材料、技工工資原始憑證;

(九)現金補助兌現登記表(包括農戶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補助金額、銀行支付憑證,現金補助必須通過“一卡通”縣財政直接兌付);

(十)物化補助兌現登記表(包括農戶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資名稱、規格、數量等,須由領取人、經辦人、監督人簽字);

(十一)項目驗收報告書(包括村、鄉、縣項目驗收資料現場檢查記錄及驗收意見);

(十二)工程發票;

(十三)確定施工單位的資料及工程(物資)合格證明; 

(十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七節 項目檔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 種植業項目管理檔案內容為:項目名稱、扶持戶姓名、種植面積、種植品種、栽培技術、管理措施、農戶簽收名冊、分戶驗收(補助)花名冊、抽查記錄、項目資金公示照片、補助花名冊公示照片、建成照片、總需資金、財補資金、自籌資金、經濟效益及種植業項目合同。

第三十四條 養殖業項目管理檔案內容為:養殖項目、扶持戶姓名、購畜品種、購畜時間、購畜地點、購畜數量、畜齡、畜照、是否檢疫、編號、購畜價格、對接戶姓名、分戶驗收(補助)花名冊、抽查記錄、項目資金公示照片、補助花名冊公示照片、建成照片、總需資金、財補資金、自籌資金及養殖業項目合同。

第三十五條 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管理檔案內容為:項目計劃文件;招投標資料;項目施工過程記錄;項目建設合同和檢查驗收報告;項目建設資金撥款審批手續;項目決算資料;項目工程建設圖紙、圖片;項目后期管護制度;項目公告公示照片;項目建設前后對比照片。

第三十六條 各項目實施村在項目實施時,要認真嚴格按照管理檔案要求組織填報,確保填寫內容準確、詳實、完備,及時進行歸檔立卷。鄉鎮和縣級項目主管部門、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各保存一套。 

第三章  項目管理監督

第三十七條 縣監察、審計、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項目安排,制定督查計劃、確定督查重點、依據群眾舉報,進行專項督查。

第三十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涉農項目執行、資金使用情況和效益的落實情況,配合監察、審計、財政部門及上級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查。

第三十九條 項目監督檢查工作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對本區域內實施的涉農項目和資金進行日常督促檢查,監督項目建設(實施)單位開展項目自查;積極配合監察、審計、財政部門對所轄區內各鄉鎮進行督查。

第四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并組織實施和監督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并接受上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項目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積極配合、主動接受上級督查。如實向督查人員提供與項目和資金有關項目管理資料。

第四十三條 縣級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項目和資金公開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前期工作檢查。檢查項目實施方案報批是否符合規定,項目選項是否準確等。

第四十五條 項目程序檢查。檢查項目是否嚴格按管理建設程序進行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項目實施檢查。檢查鄉鎮和有關建設(實施)單位是否按照批復的項目建設內容和期限組織實施;是否實行了建設項目公示公告制;是否建立項目質量效益保證體系,是否有完善的規章制度;項目質量是否符合實施方案和建設要求;項目變更是否按規定進行報批;是否對項目建設全過程依法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七條 項目資金檢查。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涉農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有關財經法規;會計核算是否合規,會計憑證是否齊全;有無擠占、挪用、截留、滯留資金,有無虛列項目資金支出,有無違紀、違規、違法等行為。

第四十八條 項目招標投標及合同檢查。凡具備招標條件的涉農項目,是否按項目批復、實施方案、招標采購方案組織招投標和物資采購;招投標和物資采購運作是否規范合理;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是否合法、嚴密、規范;是否嚴格履行合同協議。

第四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檢查。檢查竣工驗收程序是否規范,相關文件資料和檔案是否齊全和規范,主要結論和意見是否符合實際情況,是否有項目驗收報告。基礎設施和公益性等項目驗收后是否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五十條 項目運行情況檢查。檢查項目建成后是否能正常運行、正常發揮效益,達到預期效果。核實項目后續管理服務的落實情況。

第五十一條 縣監察、審計、財政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按照省、市要求進行專項檢查。

第四章  項目績效評價

第五十二條 考核責任單位各項目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項目主管部門

第五十三條 考核辦法實行百分制考核,各項目鄉鎮分值100分(其中,項目前期工作占20分,項目建設管理占65分;項目后續管理15分);項目主管部門分值100分(其中,項目前期工作20分,項目建設管理工作65分;項目后續管理15分)

第五十四條 考核指標

(一)鄉鎮考核指標

1、前期工作。年度脫貧規劃(3分);年度資金使用方案(3分);項目實施方案及申報資料(5分);民辦公助(4分);項目設計、預算(5分)。

2、項目建設管理。施工隊伍選擇(5分);項目調整(8分);公開公示(12分);建設任務(20分);項目驗收(5分);項目報賬(5分);滿意度測評(5分);監督檢查(5分)。

3、項目后續管理。檔案管理(5分);標識標牌(3分);項目移交(5分);管護措施(2分)。

(二)部門考核指標

1、前期工作。部門規劃對接(5分);年度資金使用方案(5分);項目實施方案及申報資料批復(10分)。

2、項目建設管理。建設任務(20分);公開公示(10分);監督檢查(16分);項目驗收(15分);項目報賬(4分)。

3、項目后續管理。檔案管理(5分);標識標牌(3分);項目移交(5分);管護措施(2分)。

第五十五條 下列情況,目標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1、項目實施鄉鎮(單位)經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檢查出存在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對照批復方案,沒有完成項目建設任務的。

2、項目主管部門經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檢查出存在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未按規定進行項目整合、擅自申報、實施項目的。

第五十六條 考核結果運用考核分數匯總折合計算后,計入全縣脫貧攻堅目標考核,作為項目鄉鎮和項目主管部門脫貧攻堅年度考評依據。

第五章  項目責任追究辦法

第五十七條 責任追究

(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被檢查單位采取責令限期糾正或者采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予以處理:

1、為套取涉農資金,同一項目多頭或者重復申報;

2、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財政涉農資金;

3、擅自改變涉農資金投向,截留、轉移、虛報冒領、擠占、挪用涉農資金;

4、違規提取項目管理費和其他費用;

5、造成涉農資金損失浪費;

6、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

(二)對貪污、截留、轉移、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財政涉農資金,以及因失職、瀆職造成扶貧資金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檢查部門應當建議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涉農資金檢查資料以及提供的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和情況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可在全縣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建議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劉予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