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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ND001-0-2019-01247
失效時間:
發文機關: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標題:內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內鄉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內政辦〔2019〕90號
發布日期:2019-11-20
內鄉政府門戶網站? gmyjh.com ??2019-11-20?? 來源:內鄉縣政府網站
城關鎮、湍東鎮、灌漲鎮、大橋鄉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內鄉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0月24日
內鄉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持續打好打贏藍天保衛戰決策部署,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意見》(豫政〔2015〕39號)、《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5第25號)、《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工程運輸(渣土)車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公明發〔2016〕34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內鄉縣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建筑垃圾的處置核準、收集、運輸、傾倒、回填、中轉、消納、利用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拆遷單位或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鋪設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等,以及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及其它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 內鄉縣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清運和處置以及資源化再利用實行特許經營。
第四條 內鄉縣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城管局)是縣城區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所產生的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消納、再生利用等處置活動的統一核準、規范,建立建筑垃圾管理監控平臺。
(二)聯合公安、交通部門綜合執法。嚴格建筑垃圾清運和處置企業“三項準入”制度,落實渣土車“三不出場”和 “四統一”等有關規定。
(三)依法查處其它違法傾倒、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
第五條 縣直各相關單位和鄉鎮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為。
第二章 建筑垃圾的處置
第八條 積極引入社會資本,運用市場化運作,采用招投標方式由城管局授予建筑垃圾消納或資源化利用企業特許經營權。
第九條 堅持“誰產生誰付費、誰處置誰受益”的原則,實現建筑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利用和產業化發展。
第十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在處置建筑垃圾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城管局繳納處置費,收費標準由價格部門核定,收入所得全額上繳財政,專項用于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企業在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時,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等);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的回收利用方案;
(四)具有與其處置能力相適應的運輸車輛及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等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符合有關部門要求的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十二條 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必須在核準并獲得相關證照后方可運營,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對實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處置企業,政府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作用,通過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方式對企業進行扶持,并享受我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建筑垃圾消納或資源化利用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實行政府劃撥。同時還可享受國家和省有關資源化綜合利用、再生節能建筑材料、再生資源增值稅等財稅、用電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再生節能產品在價格質量同等前提下,政府在市政建設中可優先采購使用。
第三章 建筑垃圾的傾倒管理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的產生單位或個人應當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建筑垃圾。因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堆放的,須經城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的產生單位或個人應當委托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清運資質的企業進行運輸,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清運的企業進行運輸。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將建筑垃圾交給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 政府主導的拆遷工程,建筑垃圾清運及處置費用由內鄉縣房屋征收安置管理辦公室核準征收后,劃撥至城管局,由運輸和處置特許經營企業統一處置;因項目建設、恢復生態的施工單位需要接納建筑垃圾的,應向城管局提出申請,由城管局統一安排調度。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辦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后,應當向城管局申請處置建筑垃圾,申請時需說明產生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和運輸時間、運輸路線以及處置方案,經城管會同公安交警部門核準后出具準予處置建筑垃圾證明。
第十九條 在城市道路進行管線鋪設、道路開挖、頂管作業等施工時,開工前5日內,到城管局進行申請并交納押金,經城管局批準后方可施工。作業時產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降塵保潔措施,圍場作業,并按照城管局要求及時將建筑垃圾進行清理。
第二十條 單位或個人裝飾裝修房屋等零星工程產生的少量建筑垃圾應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在城管局指定的地點。所指定地點要盡量做到便民。
第四章 建筑垃圾的運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嚴格“三項準入”制度,未經城管局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經核準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未經核準的企業運輸。
第二十二條 用于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車準運證,建筑垃圾運輸車準運證與車牌號必須一致,不得借用,嚴禁無證運輸。
第二十三條 所有建筑垃圾運輸(渣土)車輛要統一編號、統一標識、統一密閉改裝、統一定位系統,做到全密閉、全覆蓋,不超速、不超載。
第二十四條 所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嚴格“三不出場”規定,按照上報路線運輸,服從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門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安交管部門要將違法未處理的建筑垃圾運輸車(渣土車)車輛信息全部錄入轄區道路緝查布控系統,通過網上網下聯防聯控,及時發現查處建筑垃圾運輸(渣土)車交通違法行為。要充分利用電子警察設備,實現智能監控抓拍逆向行駛、違反交通信號燈、超速等違法行為,做到重點路段電子監控全天候、全覆蓋。
第五章 建筑垃圾的消納場地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建制鎮總體規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二十七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環保等有關規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二十八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和經營,實行特許經營。
第二十九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三十條 下列區域不得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
(一)基本農田和林地;
(二)河流、水庫、渠道等保護區范圍;
(三)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四)泄洪道及其周邊區域;
(五)不宜設置的其他區域。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立“三方懲處”機制。公安、城管、交通運輸部門要分別依法對“施工企業”、“運輸企業”、“建筑垃圾(渣土)運輸車輛駕駛員”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城管局負責城市建筑垃圾收運、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運用數字化城管等科技手段,建立建筑垃圾管理監控平臺,通過衛星定位等監控設施,加強對渣土運輸車運行時間與路線等實時動態監控。
第三十二條 在城區設卡、設點上路執法時,由城管局牽頭會同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聯合執法,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著裝規范、整潔?,F場執法人員不得少于3人,并應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三條 鼓勵單位、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h城管局在接到舉報、投訴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及時反饋調查結果,并適當對舉報者進行獎勵,所需經費財政部門從征收的建筑垃圾處置費中解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五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管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管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管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管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縣城管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管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在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四十三條 對建筑垃圾(渣土)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行車記錄儀、后臺監控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嚴格落實“三不出場”規定的,由城管局依法追究施工企業和運輸企業的主體責任,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納入“黑名單”,取消建筑垃圾(渣土)運輸資格,禁止參與工程招投標。
第四十四條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而進行渣土運輸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依法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公安機關對渣土車駕駛人實施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阻礙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內鄉縣城管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與再利用核準條件和有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內鄉縣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24日施行。
責任編輯: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