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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貫徹 《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 實施細則

內鄉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gmyjh.com ??2020-05-28 23:37?? 來源:中原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堅持和加強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扎實做好新時代政法工作,更好服務保障河南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根據《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含濟源示范區黨工委,下同)、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


    第三條全省政法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履行各項職責任務、落實各項制度規定,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扎實推進平安河南、法治河南建設,加強過硬政法隊伍建設,推動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智能化建設水平,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力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為譜寫新時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絢麗篇章創造安全的政治環境、穩定的社會環境、公正的法治環境、優質的服務環境。


第二章地方黨委對政法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應當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針,執行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關于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加強對本地政法工作的領導。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應當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為前提,對本地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項,落實領導責任:


    (一)統籌政法工作中事關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以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項;


    (二)統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健全完善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機制,加強社會穩定形勢分析研判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時妥善處理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事項和突發事件;


    (三)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省市縣三級平安建設工作機制,組織政法單位和相關部門資源力量,統籌推進本地平安建設工作;


    (四)統籌推進本地法治建設,健全完善依法治?。ㄊ?、縣)職能體系,充分發揮全面依法治省(市、縣)委員會職能作用,推動政法單位依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統籌規劃平安建設、法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實行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


    (六)組織實施黨中央關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動完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運行體制機制;


    (七)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


    (八)完善黨委、紀檢監察機關、黨委政法委員會對政法單位的監督機制,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證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


    (九)加強黨對政法隊伍建設的領導,完善黨委統一領導、政法單位主抓、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的政法隊伍建設工作格局;


    (十)完善政法工作保障機制,改善執法司法條件,落實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職有關制度和政策,適應政法工作形勢和任務的需要;


    (十一)本地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應當選優配強政法機關領導班子,黨委政法委員會書記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黨委政法委員會專職副書記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具備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全面落實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同志由同級政府副職兼任制度,重點推進縣級公安局長“進班子”。


第三章地方黨委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第七條地方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作為黨委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同級黨委領導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應當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帶頭依法依規辦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以及地方黨委工作要求貫徹落實,保證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主要職責任務是:


    (一)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完善和落實政治輪訓和政治督察制度,切實加強政法機關政治建設。


    (二)貫徹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研究協調政法單位之間、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地方之間有關重大事項,統一政法單位思想和行動。


    (三)加強對政法領域重大實踐和理論問題調查研究,提出重大決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黨委決策和統籌推進政法領域改革等各項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會穩定形勢、政法工作情況動態,創新完善平安建設工作協調機制,推進市域社會治理創新,健全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推動落實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協調推動預防、化解影響穩定的社會矛盾和風險,協調應對和妥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統籌推動反滲透、反顛覆、反分裂斗爭。


    (五)加強對政法工作的督查,統籌協調和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


    (六)檢查政法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規的情況,支持和監督政法單位嚴格執法、公正司法。


    (七)協助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加強政法單位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向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提出加強政法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意見建議,配合做好政法單位領導干部考察、管理等工作;協助黨委組織部門完善落實市縣兩級法院、檢察院、公安局主要負責同志和重要副職易地交流任職制度,健全執法司法關鍵崗位、人財物重點崗位定期輪崗交流制度,推動政法領導干部交流輪崗常態化。


    (八)協助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做好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建立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與紀檢監察機關工作銜接、協作配合制度,統籌推進政法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政法隊伍建設;督促指導政法單位建立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線索向紀檢監察機關通報機制,縱深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九)派員列席同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民主生活會,及時掌握政法單位領導班子政治、思想、作風狀況,指導政法單位加強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督促政法單位班子成員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


    (十)落實各級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全面依法治國領導機構的工作部署,支持配合其辦事機構工作;指導政法單位加強平安河南、法治河南等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建議和工作意見;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開展維護政治安全、執法司法、創新社會治理等有關工作。


    (十一)掌握分析政法輿情動態,指導和協調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做好依法辦理、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等相關工作,推動政法網絡新媒體發展。


    (十二)統籌指導并推動政法機關網絡安全工作和智能化建設。


    (十三)完成黨委和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鄉鎮(街道)黨組織應當配備政法委員,政法委員的主要職責任務是:


    (一)協助鄉鎮(街道)黨組織指導督促轄區政法工作,支持和監督政法單位派駐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二)統籌協調基層社會治理相關事項,指導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工作,推動基層平安建設、法治建設;


    (三)分析研判鄉鎮(街道)社會穩定形勢,組織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協調處置轄區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推動反邪教、反暴恐工作落實;


    (四)統籌政法單位派駐機構、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和基層社會力量,共同做好群防群治、聯防聯控、共建共享等工作;


    (五)完成同級黨組織和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任免黨委政法委員會書記,應當由同級黨委先行書面征求上一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意見。


    鄉鎮(街道)政法委員一般由鄉鎮(街道)黨委副書記兼任或黨委委員擔任。任免鄉鎮(街道)政法委員,應當征求縣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條地方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以及鄉鎮(街道)政法委員指導、支持、督促政法單位在憲法法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指導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工作,縣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指導鄉鎮(街道)政法委員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由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和鄉鎮(街道)政法委員負責工作統籌、政策指導,應當配備與其職責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


    第十二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作為整合社會治理資源、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臺,主要功能是:


    (一)統籌平安建設成員單位資源和力量,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組織開展基層和行業平安創建,增強基層社會治理合力;


    (二)組織協調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推動解決涉及跨部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事項;


    (三)組織、協調、指導開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指導推動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四)組織開展平安建設考核評價和法治宣傳教育等;


    (五)完成黨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章政法單位黨組(黨委)的領導


    第十三條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法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黨中央關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針,嚴格執行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關于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


    第十四條政法單位黨組(黨委)的主要職責任務是:


    (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嚴格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堅決維護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


    (二)遵守和實施憲法法律,帶頭依法履職,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三)研究影響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處理的原則、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動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執法司法政策,提高執法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加強本單位或者本系統黨的建設和政法隊伍建設;


    (六)研究事關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項;


    (七)完成上級黨組(黨委)和黨委政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五條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健全和落實在執法辦案中發揮領導作用制度、黨組(黨委)成員依照工作程序參與重要業務和重要決策制度,完善議事規則和決策機制,健全對執法司法活動和重大案件的監督管理機制,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


第五章請示報告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和匯報重要工作,一般應當同時抄報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


    第十七條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以下事項:


    (一)關系本地本單位本系統政法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事項、重大政策措施;


    (二)涉及國家安全特別是以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項;


    (三)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政法領域深化改革方案、地方重大立法建議和擬制定的重大執法司法政策;


    (六)擬制定的政法隊伍建設重大政策措施;(七)擬以同級黨委名義舉辦的會議、印發的文件,擬召開的系統性重要會議;


    (八)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報告以下事項:


    (一)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項貫徹落實重要進展和結果情況;


    (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事關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社會政治穩定和民生權益的重大問題;


    (三)擬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報告的重大工作,需要征求同級政協意見的重要工作;


    (四)年度工作情況,重大工作部署及推進情況;(五)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突發案(事)件進展和結果情況,涉及本單位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輿情及處置情況;


    (六)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重大舉措、重要干部人事情況;


    (七)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和特殊困難;(八)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政法工作總體情況、黨委政法委員會牽頭辦理或者統籌協調的重大事項情況,由黨委政法委員會統一報告同級黨委,政法單位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黨委請示報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向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請示以下事項:


    (一)涉及政法工作大局、需要提請同級或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二)有關地方、部門之間存在分歧,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需要同級或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協調的重要事項;


    (三)制定重要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出臺重要執法司法政策性文件,提出涉及重要體制和重要政策調整的立法建議;


    (四)上級黨組織交辦的重大事項和需要同級或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統籌研究把握政策、原則的重要事項;


    (五)政法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特別是以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為核心的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項的相關政策措施問題;


    (六)制定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工作舉措;


    (七)擬以黨委政法委員會名義召開的會議、舉辦的活動、印發的文件;


    (八)應當請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向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報告以下事項:


    (一)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落實黨中央及省委關于政法工作的決策部署、中央及省委領導關于政法工作的指示批示辦理落實情況;


    (二)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和黨委政法委員會工作部署、指示和決定情況;


    (三)年度總體工作情況,重要工作和專項執法司法活動部署及推進落實情況;


    (四)重要政法改革部署及推進落實情況;


    (五)有關地方和部門發生的重大案件、事件、事故,突發緊急情況、重大風險隱患、重要政法輿情及其處理情況;


    (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政法領域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等情況;


    (七)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本單位或者本系統重要干部人事情況和重大先進典型推薦表彰情況;


    (八)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涉及領導班子成員違紀違法行為和違紀問題線索的舉報以及調查處理情況;


    (九)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每年應當向同級黨委報告全面工作情況,遇有重要情況及時請示報告。


第六章決策和執行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健全完善政法工作決策程序,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及時對以下事項研究作出決定、決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黨委政法委員會關于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項;


    (二)下級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本單位在履行職責中需要決策的事項。決策時,應當先行調查研究,提出適當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按照規定提請相關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應當健全和落實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將政法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政法工作和隊伍建設的重大問題。每年組織召開黨委政法工作會議,對政法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第二十五條黨委政法委員會實行全體會議制度,討論和決定職責范圍內的政法工作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召開黨組(黨委)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法工作和隊伍建設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確保工作落實。


第七章監督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應當將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內監督體系。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指導、推動政法單位制定政法干警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明確各類辦案組織、辦案人員職責權限,建立健全與執法司法權運行機制相適應的監督制約體系,構建權責清晰的執法司法責任體系。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依法依規將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務政務公開范圍,完善政法單位之間監督制約機制。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加強對政法工作全面情況和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


    (一)黨委應當加強對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下一級黨委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特別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情況督促檢查,必要時開展巡視巡察。


    (二)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推動完善和落實政治督察制度,對同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及其班子成員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執行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貫徹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關于政法工作重大決策部署、加強黨的建設、落實政法領域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等情況開展政治督察,嚴肅查處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行為。


    (三)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推動完善和落實綜治督導工作機制,對有關地方和部門平安建設工作開展情況和領導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推動領導干部履行好維護一方穩定、守護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確保平安建設各項決策部署有效落實。


    (四)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推動完善和落實執法監督工作機制,明確監督范圍和監督方式,規范監督程序,配強監督力量,加強對政法單位執法司法活動和重大案件的監督,督促和支持政法單位依法行使職權。統籌推動政法單位開展常態執法司法規范化檢查活動,對發現的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及其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政法干警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應當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強執法司法制度建設,保證全面正確履行職責。


    (五)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推動完善和落實紀律作風督查巡查制度,對政法機關貫徹落實政法工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紀律作風建設主體責任、執法司法辦案、紀律作風、廉政風險防控等情況進行督查檢查,切實加強政法隊伍紀律作風建設,縱深推進政法機關全面從嚴治黨。


    (六)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健全和落實委員述職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員履職情況,及時提出指導意見。每年年底以現場述職、書面述職等方式進行委員述職。鄉鎮(街道)政法委員應當向縣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述職。


    (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健全和落實向批準其設立的黨委全面述職制度和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督查反饋機制,確保黨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得到貫徹落實。


    第三十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政法領導干部和干警違紀違法信息通報機制,查處結果定期通報黨委政法委員會。派駐政法機關紀檢監察機構應當發揮派駐監督職能,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推動政法機關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應當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等,定期檢查和考評考核黨委政法委員會履職情況;建立健全聽取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述職制度,加強對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履職情況考評考核;在考核下一級黨委常委會工作情況時,注重了解領導開展政法工作情況??荚u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及時將開展政治督察、綜治督導、執法監督、紀律作風督查巡查、平安建設考評等結果報告同級黨委,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強化結果運用。


    第三十二條有關地方和部門領導干部在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中,違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以及有關黨內法規制度規定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由黨委政法委員會進行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等;或者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辦理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政法工作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責任編輯:掃黑除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