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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鄉縣民政局關于印發 《內鄉縣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內鄉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gmyjh.com ??2021-09-16 16:27?? 來源:民政局


 

各鄉鎮民政所:

為進一步提升我縣養老服務質量,推動我縣養老服務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內鄉縣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鄉縣民政局

                                                                                                   2021年8月20日

 

內鄉縣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統一科學的養老機構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 加快推進養老行業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全面提升養老服務質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政部《關于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 137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內鄉縣域內依法注冊登記并在民政部門備案,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養老機構。

第三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依據為《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 定(GB/T 37276-2018)》及《〈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 準實施指南(試行)》,等級從低到高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共五個等級。

第四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堅持自愿申請、屬地管理、 分級評定、獨立公正、動態管理原則。

第五條 內鄉縣民政部門是內鄉區域內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養老機構 等級評定的組織推進、標準制定和監督管理。市民政局負責全市范圍內申請三級、四級、五級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工作,內鄉縣民政部門負責動員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申請一級、二級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工作。

第二章  評定對象范圍

第六條  養老機構申請等級評定的,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服務對象合法權益。

(二)近二年內未發生服務質量、安全健康、環境保護等方面重大責任事故。

(三)按國家和本市養老機構服務相關標準,建立適用于本機構較完善的服務標準體系,且有效運行12個月以上。

(四)連鎖型養老機構每個院區按照相關標準獨立評定。

第七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評定等級:

(一)未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或未進行備案的;

(二)不符合消防、衛生與健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建筑、設施設備標準中的強制性規定及要求的;

(三)近兩年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重大風險隱患被責令停業整頓的;

(四)近兩年存在欺老虐老行為、非法集資等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嚴重失信行為且被實施聯合懲戒或者被列入養老服 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的;

(五)近兩年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刑事處罰, 或者有關處罰、行政強制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七)拒不退回(換)原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牌匾和證書的;

(八)被民政部門終止評定或者取消評定等級不滿2年,被降低評定等級不滿1年的;

(九)存在其他不符合評定條件的。

第三章  等級評定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縣民政部門應當分別成立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員會”)。評定委員會應由具有豐富實踐經驗或理論研究經驗,并在養老相關行業具有較強社會影響力的養老服務與運營、標準化、安全管理等領域專家和實務工作者組成。評定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和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熟悉養老機構管理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講政治、守誠信、信用良好;

(二)在養老機構服務領域具有較突出業績和較高聲譽,有 一定理論研究水平和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具有維護評定工作客觀、公平、公正、廉潔的職業道德與操守;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和愿意為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五)評定委員會委員由民政部門審核后聘任,聘任期三年。

第九條 評定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和復核、對已獲評定等級養老機構的抽查復評、評定結果的認定、評 估爭議調處,以及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證書、牌匾發放等工作;組建現場評審專家工作組、組織召開等級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各項評審組織工作等。

第十條 評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名,不超過15名,主任由民政部門分管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擔任。

第十一條 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養老服務股,負責評定委員會日常工作和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的具體組織實施。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為:

(一)受理等級評定申請和復核申請,并進行資格審查和初步核實;

(二)公示符合參評條件的養老機構名單;

(三)籌備評定委員會會議;

(四)承擔與第三方評定機構的聯絡工作;

(五)公示評定委員會審定的評定結果;

(六)承辦評定委員會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評定委員會召開評定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評定委員會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評定結論應當經全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三條  縣民政部門可以使用市級評定人員專家庫,也可以建立本級評定人員專家庫。開展等級評定時,應當從評定人員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定人員專家組,并對評定人員信息保密,負責對申請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進行實地考察評定,并提出初步評定意見。

第十四條  評定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養老服務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養老服務 行業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

(二)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定工作,年齡在70周歲以下;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養老服務行業工作6年以上, 或者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養老服務行業工作10年以上;

(四)具有養老護理、護士、醫生、社工等相關專業背景, 中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職稱)或相同的技能水平評價;

(五)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縣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通過合同約定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評定工作:

(一)從評定人員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定專家組;

(二)組織對養老機構進行實地考察評定,提出初步評定意見;

(三)撰寫等級評定報告;

(四)向評定委員會報告初評結果;

(五)民政部門委托的與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等級評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發布評定通知或公告;

(二)養老機構對照《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 GB/T37276-2018)》和《〈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實施指南(試行)》進行自評;

(三)養老機構結合自評情況向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等級評定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四)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養老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參評條件的養老機構名單在同級民政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或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至7名專家組成評定專家組;

(六)評定專家組按照《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7276-2018)和《〈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實施指南 (試行)》進行實地考察評定,出具初步評定意見書面報送評定委員會;

(七)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審定評定結果;

(八)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評定委員會審定的評定結果在同級民政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九)民政部門審定養老機構等級,在同級民政信息網和同級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公告,向養老機構送達等級評定結果通知書,并頒發等級證書和牌匾。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申請等級評定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老機構登記證書、備案回執原件及復印件;

(二)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申請表;

(三)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自評報告及自評評分表。包括機構基本情況、服務內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員情況、組織機構圖和 近三年所獲榮譽和獎項;

(四)養老機構申請等級評定機構承諾書;

(五)養老機構收住老年人一年以上的佐證材料(入住人員花名冊、服務協議、收費憑證等);

(六)養老機構服務制度、標準體系建設相關文件(包服務通用基礎標準體系、服務保障標準體系、服務提供標準體系及崗位手冊等);

(七)因評定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養老機構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評定期間,因評定工作需要補充相關佐證材料的,養老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縣民政部門依照申請條件,對養老機構報送材料進行初審,提出評審意見,報評定委員會。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人員開展等級評定,包括現場評價、書面評價和社會評價。經綜合評定后提出初步意見。對申請評定為一級養老機構的,評定委員會可以不進行現場評價。

第十九條  評定委員會審核初步評定意見,確定評定等級,并向社會公示評定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評定委員會受理復核申請。

第二十條  市民政部門確認養老機構評定等級、發布公告,向通過三級、四級、五級評定的養老機構送達評定結果通知書,并頒發等級證書和牌匾。縣市區民政部門確認養老機構評定等級、發布公告,向通過一級、二級評定的養老機構送達評定結果通知書,并頒發等級證書。

第二十一條  評定期間,評定委員會有權要求養老機構提供必要的材料,養老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縣民政部門應當將獲得一級、二級的養老機構名單于評定等級確認后15個工作日內向市民政局報備。

第二十三條  評定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評定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對評定過程中的材料妥善保管、留檔備查,不得用作等級評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等級評定工作完成后,評定委員會將評審材料整理成冊并存檔備查,內容包括:

(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申請表;

(二)養老機構自我評價報告;

(三)養老機構申請等級評定機構承諾書;

(四)專家評分表和驗收報告;

(五)專家組名單;

(六)評審意見;

(七)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紀要。

第五章 回避、復核與復評

第二十四條 評定委員會委員、評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提前主動申請回避:

(一)與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二)曾在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任職,離職不滿兩年的;

(三)與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定結果公正關系的。

(四)申請評定的養老機構向評定委員會提出回避申請,評定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申請評定的養老機構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評定委員會提出重新評定書面申請。評定委員會在復核中應當充分聽取養老機構的陳述,必要時可以重新組織人 員進行評定。評定委員會對養老機構復核后作出評定決定,應當在15日內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重新評定的養老機構。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養老機構的評定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實名舉報。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人員認真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提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并通知有關養老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在評定等級有效期內,評定委員會每年對各等級養老機構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進行抽查復評。對復評后不符合原評定等級標準的,由評定委員會作出復評結果評定決定,將 降低或者取消評定等級的決定告知該養老機構,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評估等級管理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評定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五級(★★ ★★★)、四級(★★★★)、三級(★★★)、二級(★★)、一 級(★),按照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標準,評定滿分為1000分。按照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標準,評定滿分為1000分。得分不低于900 分且每一分項得分不低于該項總分90%,評定為五級;得分不低于780分且每一分項得分不低于該項總分80%,評定為四級;得分不低于570分且每一分項得分不低于該項總分60%,評定為三級;得分不低于450分且每一分項得分不低于該項總分50%,評定為二級;得分不低于360分且每一分項得分不低于該項總分40%,評定為一級。低于360分的,不予評定等級。

第二十九條 獲得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將評定等級牌匾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評定等級有效期3年。評定等級有效期滿前4個月,可以申請重新評定;前一次等級評定兩年后,可以申請升級評定。上述兩項申請的評定程序與首次評定相同。評定等級有效期滿后未再申請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原評定等級自動 失效,養老機構應當交回牌匾和證書。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在評定過程中或者取得評定等級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作出終止評定或者取消評定等級的處理:

(一)等級評定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有偽造、涂改有關檔案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致使評定情況失實的;

(二)違反評定紀律,采取不規范行為,影響評定人員的公正公平性,干擾評定工作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重大風險隱患被責令停業整頓的;

(四)存在欺老虐老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存在非法集資等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被實施聯合懲戒或者被列入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被終止評定或者取消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在2年內不得提出等級評定申請。

第三十二條  被取消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原評定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被降低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定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換發相應的評定等級證書、牌匾。

拒不退回(換)的,由民政部門公告作廢。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評定機構、評定人員、回避制度、評定程序、評定等級、紀律執行等方面情況的審查和監督,暢通監督渠道, 確保評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第三十四條  評定委員會委員、評定專家及其工作人員應當 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遵守評定工作紀律。不得以評定名義和身份開展與評定無關的活動,不得以評定為名插手養老機構運營牟 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條  評定委員會委員、評定專家在評定工作中未履行職責、不具備履職能力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員或評定專家資格。對違反規定,干預正常評定工作,影響評定結論公信力的,應當及時糾正;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實名舉報評定委員會委員、專家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養老機構等級評定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民政部門收到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者,并為舉報者保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等級評定所需經費從民政部門相關工作預算經費中列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養老機構收取評定費用。

第三十八條  等級評定結果與養老機構的信用等級掛鉤,并作為評先評優、制定收費標準、享受優惠政策和運營補貼等的重 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標準和內容、等級評定證書牌匾式樣由縣民政局統一制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責任編輯: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