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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ND001-0-2022-00954

失效時間:

發文機關:內鄉縣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2-05-27

標題:內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鄉縣緊急避險轉移安置預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內政〔2022〕12號

發布日期:2022-06-09

內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鄉縣緊急避險轉移安置預案的通知

內鄉政府門戶網站? gmyjh.com ??2022-06-09?? 來源:內鄉縣政府網站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

經縣政府研究,現將《內鄉縣緊急避險轉移安置預案》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2022年5月27日     

內鄉縣防汛緊急避險安置預案

 

 

 

 

 

內鄉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2022年4

  

 

1  工作原則

1.1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洪澇災害緊急避險安置工作,是指導全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做好防汛緊急避險安置工作的依據。

1.2  工作原則

(1)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防汛緊急避險安置工作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建立健全統一權威高效的防汛緊急避險指揮機制。

(2)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分級負責。防汛抗旱指揮委、政府領導下,統籌協調本防汛緊急避險安置工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協同配合相關工作,鄉鎮(街道)、村(社區)和基層組織、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3)堅持就近、安全。緊急避險路線、避險場所就近選擇和設置,提前勘察路線和場所的安全可靠性,確保群眾快速安全避險轉移安置。

4堅持集中與分散安置相結合。集中安置包括固定避險場所、臨建場所等,分散安置包括投親靠友、借助公用房屋等方式。

2  緊急避險影響范圍及對象

2.1  影響范圍

(1)山洪災害、地質災害威脅區域:河谷、溝口、河灘、易損堤段范圍以及陡坡下、低洼處、不穩定山體下的村莊、居民點所在區域;涉山涉水旅游景區。據統計,山洪災害防治重點鄉鎮15個、行政村143個(詳見附件3);地質災害點16個(詳見附件4)。

(2)河流洪水威脅區域:主要行洪河道易發生決口、漫堤(灘)等險工險段臨近的鐵路、公路、村莊以及居民點所在區域;河道已發生決口、漫灌等險情,洪水可能波及的鐵路、公路、村莊以及居民點所在區域。

(3)城鎮內澇威脅區域:城區內河易發生漫灌區段周邊及下游的居民區,地勢較低的居民區、道路,隧道,涵洞,人防工程,地下空間設施等區域。

(4)水庫、尾礦庫威脅區域:在洪水漫頂或潰壩險情,水庫下游影響范圍內,尾礦庫下游3km范圍內,可能波及的鐵路、公路、村莊以及居民點所在區域。

2.2  避險對象

根據災害特點及規律,將可能受災害威脅區域內的居民、群眾作為避險對象,鄉鎮和責任單位負責統計管轄范圍內需避險轉移人員數量,登記造冊,建立檔案,每年汛前進行更新并報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備案。進入汛期后,鄉鎮(街道)、村(社區)要動態掌握轄區內登記建檔的避險轉移基礎人群,實時查訪旅游、務工、探親等緊急避險流動人群,確保應轉盡轉、不漏一戶、不落一人。

3  避險安置場所及轉移路線

3.1  集中避險安置場所的選擇 

集中避險安置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則,優先選擇地勢較高、有利排水、交通便利,且具備一定生活設施條件的固定場所。當固定安置場所因災無法使用,或發生避險轉移通行受阻等突發狀況時,就近選擇地勢較高、平坦、安全的空曠區域,臨時搭建帳篷等設施用于群眾集中避險安置。

鄉村集中避險安置場所一般選在鄉鎮機關樓院、村委會、學校、賓館、酒店、工廠等滿足集中生活條件的場所,避開采礦區、臨水臨山、地勢低洼、易受雷擊等區域。城市集中避險安置場所一般選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學校、賓館等公共場所。

鄉鎮和基層組織單位根據集中安置點設置條件,選擇確定本轄區集中安置點,將安置點位置、安置人員容量、場所管理單位等信息登記入冊,并向社會公布。

3.2  集中避險安置場所的設置條件

(1)場所安全第一。集中安置點設置在不受災害威脅的安全區域,場所內房屋、設施等安全可靠,容納空間充足,配備救生衣、沙袋等應急物資,消防安全符合《災區過渡安置點防火標準(GB51324-2019)》,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標志標牌和安全警示標識。

(2)滿足安置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落實緊急避險轉移安置“五有”要求:①有飯吃,設置獨立廚房,配備灶具、冰柜、冰箱等設備,或集中訂做供應一日三餐;②有干凈喝,連接供水管網、安裝凈水設備或統一運送供應干凈生活用水;③有衣穿,統一配備被褥,設置衣物清洗及晾曬區域,或配備洗衣設備;④有安全住所,統一配備簡易床,合理調配室內住宿人數,保持室內衛生和通風,配置空調或電風扇等降溫設備;⑤有看病醫療條件,配備專職醫護人員,儲備常用藥品,設置醫療診室,配備常用診療設備。

(3)具備基本生活設施。供水采取市政管網供水、地下水抽取、儲水設施、供水車等多種方式保證供應;供電采取國家電網供電、臨時架設電路、應急發電車、柴油發電機等多種方式,保證電力供應和用電安全;通信采取前期移動通信網絡覆蓋、緊急情況調派應急通信車、搭建臨時基站等方式,保證通信聯絡暢通;環境衛生方面,設置公共廁所、排污設施、垃圾收集設施等。

3.3  集中避險安置場所的管理

(1)落實管理責任。鄉鎮(街道)、村(社區)建立轉移安置點分包責任制,黨政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劃片包干,公安、應急、民政、水利、衛健、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嚴格落實國家有關災害轉移安置政策,規范安置資金撥付、發放和使用,建立完善安置點管理制度,安置點管理單位負責場所運行保障和安全管理,嚴格落實“五有”要求。

(2)成立管理機構。集中避險安置點所在鄉鎮(街道)或村(社區)成立安置點臨時管理機構,指定1名班子成員牽頭負責安置點日常管理和服務保障,設立安置協調、交通運輸、水電通信保供、衛生防疫、后勤保障、治安保衛等工作小組,鄉、村負責同志在安置點輪班值守,選派基層黨員干部編入工作小組,制定入住登記、生活服務、治安管理、安全管控、醫療防疫、人員回遷、善后清理等工作制度,做好防火及安全巡查,保障生活物資供應,保持生活秩序井然。安置點所在地派出所安排警力維護避險安置區域社會治安秩序

(3)加強靠前指導。縣委、政府成立安置工作前方指導小組,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在人員、物資、技術、服務等各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廣泛發動志愿者和群眾積極參與安置點服務保障。

3.4  集中避險安置場所的啟用

集中避險安置按照就近原則,由鄉鎮(街道)統籌調配,優先啟用本村(社區)、本鄉鎮(街道)安置場所,組織相關責任人及相關工作人員到崗,做好轉移安置準備。鄉鎮(街道)內部無法妥善安置時,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請求支援,災情嚴重、避險轉移群眾數量龐大時,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逐級上報、請求支援,必要時,由上級防指統籌協調緊急避險群眾跨地區轉移安置。避險轉移群眾到達安置場所后,工作人員要落實24小時值守制度,及時進行入住登記,上報安置人員相關信息,做好安置場所安全管控,防止超負荷安置和意外事發生。

3.5  分散避險安置

鄉鎮(街道)、村(社區)主要負責人統一組織分散避險安置工作。按照村對村、戶對戶方式,與臨近的、安全的村、戶建立避險安置結對機制,分戶接收轉移群眾臨時借住安置。

避險群眾也可以選擇投親靠友等分散安置方式,安置期間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生活補助。村(社區)要對轄區內分散避險安置群眾進行登記造冊,指派專人負責與分散安置群眾保持聯絡,引導群眾做好自我安全防護,在未解除災害危險之前不得擅自返回原住區域。

    3.6  避險轉移路線

避險轉移路線遵循安全、就近、通暢原則,鄉鎮(街道)、村(社區)和基層組織、單位在每年汛期之前,確定避險轉移路線,結合實際進行勘察,選取災害易發區域轉移至安全區域的多條線路,通過設置指示牌、路線圖,加大宣傳,引導群眾清楚掌握避險轉移路線。鄉鎮(街道)、村(社區)根據避險轉移路線,提前配備預置避險轉移交通工具和物資,或與有關單位、企業簽訂協議轉移避險運輸協議。交通、公安等部門參與避險路線設計,協同做好轉移交通工具保障和交通暢通管控,保障緊急避險路線暢通、便捷。

4  緊急避險安置指令及公告

4.1  發布指令

防汛抗旱指揮根據洪澇災害預報報警和防汛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會商研判,及時下達緊急避險指令,對緊急避險責任單位、避險區域、避險對象等提出要求(指令模板見附件5)。

接到城鎮內澇緊急避險信息時,縣政府將采取“三停”(停止集會、停課、停業)等安全避險強制措施,組織水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公安、應急等行業部門及時轉移隧道、涵洞、道路、人防工程、地下空間、在建地基坑等區域受威脅群眾。

接到山洪災害、地質災害、河流水庫洪水、蓄滯洪區等緊急避險指令后,災害發生地鄉鎮(街道)必須第一時間將指令傳達給避險轉移村(社區)主要負責人和包村干部,按照指令要求,結合緊急避險安置預案或方案,明確組織責任落實到人,跟蹤督導避險轉移村(社區)及時組織群眾啟動避險轉移。同時,要將指令及時傳達到轄區內相關組織和企事業單位,通告其自行做好本單位緊急避險準備。

災害發生地村(社區)接到上級避險轉移指令后,立即明確責任人員,確定避險轉移人員,采取廣播、大喇叭、銅鑼、逐戶通知等方式,確保將避險轉移指令和要求告知到每家每戶。

災害發生地鄉鎮(街道)、村(社區)未接到上級指令時,根據災害監測情況,預判轄區可能受到災害威脅時,及時果斷向受威脅群眾發布避險轉移預警或指令,迅速有序動員組織群眾進行避險轉移。

4.2  發布公告

為擴大災害預報預警社會覆蓋面,提示廣大群眾做好災害緊急避險準備,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自媒體等多種媒介,發布緊急避險公告,告知廣大群眾災害預報、危險區域、避險轉移對象、避險安置地點、避險常識和注意事項等(公告模板見附件6),引導群眾增強防災自救意識、主動進行避險轉移。

緊急避險公告涉及的鄉鎮(街道)、村(社區),城鎮內澇威脅區域的行業主管部門積極采取廣播、大喇叭、手機通信、宣傳車、上門告知等多種方式,擴大公告傳播范圍,根據公告內容和要求,動員組織群眾積極配合避險轉移工作。

5  緊急避險安置組織實施

5.1  屬地為主強化組織

按照屬地為主原則,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組織和單位、城鎮內澇相關主管部門,必須落實緊急避險安置第一責任,快速果斷組織群眾緊急避險。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在委、政府領導下,靠前指揮,加強指導,派出現場指導組或成立前方指揮部,統籌協調災害發生地緊急避險安置工作;協調有關單位協同做好緊急避險安置,預置、調度轄區內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投入緊急避險安置和搶險救援,根據需要向上級請求支援;下達緊急避險相關通知、公告、指令,加強指揮調度和值班值守,按規定收集報送工作動態和災情信息,按規定報告災情和工作信息

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防指)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統籌協調指導各鄉鎮防汛緊急避險安置工作,按照洪澇災害類型和影響領域,成立5個防汛緊急避險安置工作指導組,由行業主管部門分別牽頭帶隊趕赴災害發生地,指導各鄉鎮開展緊急避險安置工作(指導組設置見附件2)。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防汛緊急避險安置相關工作(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1)。

5.2  組織實施流程

(1)發布警報。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組織和單位、城鎮內澇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暴雨或洪澇災害預警信息,立即組織人員監測研判轄區內雨情、水情、城鎮內澇、河谷上游來水、山體滑坡等災害風險,通過廣播、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手機短信等方式,及時向轄區群眾發出災害警報和緊急避險轉移通知。

(2)緊急避險安置準備。發布災害警報后,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組織和單位、城鎮內澇相關主管部門主要責任人和工作保障人員快速到位,全員轉入應急狀態,啟動相應的避險轉移方案,指揮人員、救援人員、保障人員、應急裝備物資快速向避險轉移現場集結。避險安置點開啟,相關人員快速到位,做好接收安置準備。避險群眾自行整理行裝,時間允許情況下,可攜帶重要財物、養殖畜禽等,以最大程度減少損失。

(3)緊急避險行動。災害警報發布后,緊急避險組織單位快速發動并組織群眾,按照既定避險轉移路線,向集中避險安置點緊急轉移,調用必要的交通工具,優先轉移高危區域群眾和老弱病殘孤幼人員,落實孤寡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等脆弱群體的“一對一”轉移避險措施,健全逐人落實、逐戶對接的安全轉移機制,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群眾依法實施強制避險轉移。

(4)轉移安置。人員已經全部避險撤出的危險區域,避險組織單位及時采取設置警戒線、輪班值守等安全管控措施,實行24小時動態巡查。避險群眾就近安置到集中避險安置點后,安置點臨時管理機構立即開展工作,落實各項工作制定,維持安置點秩序,保障安置群眾生活。需要跨地區轉移安置的,轉出地與安置地共同的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統籌協調,指定負責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指導協調安置點管理和保障工作。

(5)信息報告。避險轉移組織單位要實時掌握轉移群眾動態情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和報告工作,災情、險情、避險轉移人數、集中安置人數等信息要按規定及時逐級上報,重大災情或人員傷亡情況可以直接向防指報告,嚴防發生遲報、漏報、瞞報現象。

6  保障措施

6.1  避險運輸保障

加強緊急避險交通運輸協調保障,科學配置、使用縣緊急避險運輸力量,形成順暢、有序、聯動、高效的應急運輸保障體系,確保緊急避險人員和物資能夠及時、安全避險。鄉鎮(街道)、村(社區)組織設計緊急避險路線,開辟便捷避險道路,擬制緊急避險交通運輸保障方案,提高緊急避險的運輸能力。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負責交通運輸保障的組織實施,避險轉移路線中斷,相關部門、單位快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6.2  轉移安置治安保障

(1)加強對撤出區域的安全保障。鄉鎮(街道)、村(社區)加強對群眾轉出的村莊、場所等危險區域封閉式管理,村(社區、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負責,采取貼封條、設置警戒線、設置警示標識等方式,疏散、勸離涉險群眾,確保危險區域內無人逗留。安排專人設卡值守,開展不間斷安全巡護巡查,嚴防發生次生災害。

(2)加強對避險安置社會秩序的治安管理。鄉鎮(街道)、村(社區)加強避險安置區域安全管護和治安秩序管理,公安機關負責查處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行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主動配合做好治安管理,自覺遵守有關制度規定,不主動冒險、涉險。

6.3  應急力量保障

推進應急管理鄉鎮(街道)“1+4”(建立應急管理委員會和應急管理辦公室、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儲備庫、應急指揮平臺)體系和村(社區)“1+3”(安全勸導站和安全勸導員、災害信息員、民兵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建設,加大基層干部緊急避險應急處置能力培訓。應急、消防救援、水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結合實際,指導基層政府、組織、單位,建立建強緊急避險安置應急隊伍,建立廣泛的緊急避險社會動員機制,加強配備沖鋒舟、橡皮艇、救生衣、救災帳篷等避險轉移所需裝備物資,增強避險轉移和群眾救援實效。  

6.4  安置生活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要將洪澇災害緊急避險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財權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洪澇災害緊急避險所需資金。儲備或協議代儲棉衣、棉被、簡易床、日用品等轉移安置生活保障物資,保證安置群眾生活物資充足。供水、供電、通信等單位制定緊急避險保障方案,通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保證緊急避險人員能生活、能防護,要做到有衛生水源,有較好的供電、通信等設施。屬地政府加強轉移安置人員生活保障,落實有飯吃、有干凈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要求,屬地政府、應急、民政等部門及時調撥救災救助物資。

6.5  醫療衛生保障

強化避險安置點和受災地區的醫療衛生保障,衛生健康部門根據要求或受災情況及時向避險安置點和受災地區派出醫療衛生保障隊伍,組織開展醫療救護、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工作。視情況在避險安置點設置醫療救護點,做好安置群眾的醫療救護和心理疏導等工作,落實衛生防疫管理措施,加強衛生健康知識宣傳,提高群眾的衛生防病意識。組織和指導安置點和受災地區開展防疫消殺、疾病監測、傳染病防控和衛生監督等工作,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7  緊急避險安置工作結束

7.1  解除應急狀態

澇災害結束后,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綜合會商研判,確認災害影響消除后,按照“誰啟動、誰解除”的原則,由縣政府宣布防汛緊急避險應急結束,災害發生地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7.2  回遷安全評估

洪澇災害結束后,屬地政府組織水利、交通、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對回遷區域內的道路、房屋及地質災害等進行全面檢查評估,對發現問題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統籌協調設計施工單位會商,在綜合分析、科學研判基礎上,盡快制定和實施除險加固方案,對因洪水浸泡不能居住的房屋,屬地政府制定過渡期安置政策,保證受災群眾有安全住所。衛生防疫部門組織對回遷區域進行全面消毒處理,保證回遷群眾居住生活環境衛生安全。回遷區域未達到安全回遷要求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回遷。

7.3  下達回遷指令

經評估或驗收可以安全返回的,由縣政府下達避險回遷指令,避險撤出區域解除安全管控,集中安置群眾由鄉鎮(街道)、村(社區)組織群眾有序回遷,分散安置群眾自行返回原住地。未下達避險回遷指令之前,政府組織(街道)、村(社區)和基層公安機關(派出所)加強遷出區域治安管理,嚴防群眾擅自返回發生意外傷亡等次生災害。

8  壓實責任嚴肅監督  

1)屬地為主,壓實緊急避險安置責任。建立縣級領導包鄉、鄉級領導包村、村干部包組、黨員干部包戶的緊急避險安置責任制,進一步壓實鄉(鎮)、村(社區)、企事業單位主體責任,結合基層管理體系,實行網格化管理,完善群測群防體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在災害防御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先鋒模范作用,把各項災害防御措施落實落細。

2)分工負責,強化行業部門責任落實。水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公安、交通、民政、文旅、農業農村、應急管理、衛健委等有關行業部門要結合防汛緊急避險職責,加強部門應對洪澇災害緊急避險應對工作。

(3)完善預案,強化預案執行。各級有關部門要按照一流域一案、一縣一案、一鄉鎮(街道)一案、一村(社區)一案、一水庫一案的要求,及時編制完善本地區、本單位緊急避險安置預案,加強預案執行和各項措施落實,突出抓好山洪災害高危區、地質災害易發區、流域洪水高危區、水庫庫區、低洼易澇區、涉山涉水景區防汛避險責任人和避險場所落實。各級有關部門定期組織桌面推演、實操演習等預案演練活動,提高預案執行力和緊急避險處置能力。

(4)加強監督檢查。縣委、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緊急避險安置工作督導檢查機制,嚴查有關鄉鎮、單位責任落實情況,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查糾整改發現的問題不足,不斷改進不足、持續鞏固提高。對因人員緊急避險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組織不力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損失的,嚴肅追責問責。

9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各鄉鎮、成員單位編制緊急避險安置預案與本預案不一致的,以本預案為準。

政策解讀:《內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鄉縣緊急避險轉移安置預案的通知》政策解讀


責任編輯:樊佳琪